翡翠扳指法律下有条规定,拍卖行可以不保真,于是,这条规定沦为拍卖行的“免死金牌”。完全在所有控告拍卖行的案件中,拍卖行都以此为据,拒绝接受承担责任。
今天上午,北京市三中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,尽管买家获取鉴定证书,指出通过拍卖会买下的“翡翠扳指”实乃染色石英岩,但拍卖行仍然回应“不保真”。庭审6.6万元卖的扳指是“假货”今天上午,这枚绿色扳指作为证据,放到审判台上。
买家黄某讲解说道,他2013年在北京瀚海博文拍卖公司拍出这枚“翡翠扳指”。黄某通过国家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展开检验,结果表明,该“翡翠扳指”实乃染色石英岩扳指。
于是,黄某将拍卖公司诉至法院,拒绝归还货款及佣金6.6万元。黄某一审胜诉了。
一审法院审理后指出,黄某在未查阅原物的情况下参予了拍卖会,拍卖公司早已声明对拍卖品的真实性不分担瑕疵担保责任,故黄某不应自行分担交易风险。回应,黄某十分为难。他回应,拍卖会前,他拒绝查阅拍卖会标的,但拍卖公司拒绝接受了,声称拍品在委托人处交给。
黄某指出,在拍卖会之前,拍卖公司应当对拍品不作可行性的检验,而拍卖公司没检验,却在宣传中声称是翡翠扳指,对竞买人有误导。拍卖公司以不保真为由拒绝接受承担责任,是违宪的。因此,黄某上告一审判决,向北京市三中院驳回裁决。
拍卖公司回应,黄某是在拍卖会展开到一半时要进来,并开价竞买了该扳指。黄某没证据能证明拍卖公司告诉或应该告诉该扳指是石英岩。庭外连材质都无法允诺保真?三中院主审法官指出,此案争议点在于:拍卖公司否有罪过,其主张的正当理由事由否正式成立,黄某并未查阅原物即参予竞买,否不应承担责任。
从1996年开始实施的拍卖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:“拍卖人、委托人在拍卖会前声明无法确保拍卖会标的的真实性或者品质的,不分担瑕疵担保责任。”有了这条规定,诸多的买家争相在控告拍卖公司的案件中领取胜诉裁决。
不过,《拍卖法》规定的不保真正当理由条款,日益受到社会舆论的批评。类似于今天的“翡翠扳指”案,黄某就指出,即使拍卖公司对书画之类的纸质作品无法保真,但对拍品的材质应当有所确保,无法翡翠变为石英岩。法官告知瀚海博文公司的代理人,拍卖会展出上把该扳指标明为翡翠的依据是什么?代理人未问出有个所以然。
据理解,《拍卖法》当初明确提出“不保真”的仅次于理由,就是艺术品的真实性无法检验。但是,对谁是书画作者无法保真可以解读,如果连材质都无法保真,那么法律规定的“不保真”条款,否有欺诈指控呢?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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